(2017)川0191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科与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科,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579号原告:梁科,男,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红,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杰。原告梁科与被告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梁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