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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与席科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席科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807号申请人: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法定代表人:潘铁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诚彬,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席科宇,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席科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科宇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科宇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