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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亢永平、蔡美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亢永平,蔡美梨,蔡小三,亢天全,蔡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0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歌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亢永平,无固定职业。被告:蔡美梨,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蔡小三,无固定职业。被告:亢天全,无固定职业。被告:蔡志强,无固定职业。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亢永平、蔡美梨、亢天全、蔡志强、蔡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