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金兆与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对原告任金兆诉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补正为“(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一”。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