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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金兆与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对原告任金兆诉宁望根、陈千、龚涛、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补正为“(2015)双流民初字第5888号之一”。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