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振驹、江门市中药饮片厂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振驹,江门市中药饮片厂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破字第1号申请人:梁振驹,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江门市中药饮片厂,住所地:江门市东仓里157号。法定代表人:潘烈就,该厂厂长。申请人梁振驹在本院提出其申请江门市中药饮片厂破产还债一案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振驹撤回宣告江门市中药饮片厂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振驹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江门市中药饮片厂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秉锋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启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