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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迎九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九,彭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35号原告李迎九被告彭劲松原告李迎九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迎九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迎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迎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李迎九负担。审判员  张建景、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稀阳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