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毅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毅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建阳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6月7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毅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毅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与被告人王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王毅锋偿还谢某借款821603.33元及利息。被告人王毅锋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拍卖被告人王毅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555弄9号2101室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和腾空公告,限被告人王毅锋及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于2016年2月1日前搬出并腾空房屋。该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17日送达。被告人王毅锋拒不履行腾空的义务。2016年3月1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毅锋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被告人王毅锋拒不腾空上述房屋,致使苍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毅锋家属与谢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同年8月29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对二人的民间借贷一案出具了结案通知书。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毅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毅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毅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毅锋与谢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温某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毅锋偿还谢某借款821603.33元及利息。判决后谢春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温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生效。2015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王毅锋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王毅锋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本院作出拍卖被告人王毅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555弄9号2101室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和腾空公告,并于同月17日送达,限被告人王毅锋及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于2016年2月1日前搬出并腾空房屋。因被告人王毅锋拒不履行腾空的义务,2016年3月15日,本院对被告人王毅锋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被告人王毅锋仍拒不腾空上述房屋,致使本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毅锋家属与谢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毅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腾空公告、公示栏及粘贴公告、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调解及支付协议、结案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毅锋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毅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毅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毅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