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23号原告王某,女,回族,27岁,住所地夏河县。被告马某,男,回族,32岁,住所地夏河县拉卜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君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蒙秀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