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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简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25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简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