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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全、张兰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张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河县。被执行人:张兰群,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河县。李全申请执行张兰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兰群送达法律手续,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