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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保军,鲍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秦保军,男,1958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鲍永清,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保军与被执行人鲍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鹤山民督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焕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