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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与黄永侠、胡敬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黄永侠,胡敬平,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10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住所地阜阳市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3#楼101-103室。负责人:冷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黄永侠,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胡敬平,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范亚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诉被告黄永侠、胡敬平、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和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