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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09号申请人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作林,经理。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韦学陆。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赖振元。申请人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鲁0281民初96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作林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的房产一处、位于胶州市香港东路917号中信森林湖的房产一处。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调解结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9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作林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的房产一处、位于胶州市香港东路917号中信森林湖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