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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张庄村。身份证号:410621199001074514。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马庄乡冯班枣村。身份证号:410726196609177013。本院在执行潘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726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