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敬芬、艾阳与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芬,艾阳,吕美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41号原告:张敬芬,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市。原告:艾阳,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华,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张敬芬、艾阳诉被告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敬芬、艾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芬、艾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张敬芬、艾阳。审 判 长 孙士平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谷 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