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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敬芬、艾阳与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芬,艾阳,吕美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41号原告:张敬芬,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市。原告:艾阳,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华,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张敬芬、艾阳诉被告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敬芬、艾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芬、艾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张敬芬、艾阳。审 判 长  孙士平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谷 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