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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769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与顾钟林、陈绍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顾钟林,陈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23组。负责人:王久进,行长。被执行人:顾钟林,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绍俊,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与顾钟林、陈绍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145533.33元,执行费2083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姚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