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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699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申请执行王开林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王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宋良琴,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开和,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开乐,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王开林,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现羁押于贵州省凯里服刑)。申请执行人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与被执行人王开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王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因近亲属赵宗���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九百三十五元;二、驳回原告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47元,由被告王开林负担,原告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83元,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方,剩余案件受理费270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良琴、赵开和、赵开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开林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一、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开林在工商、银行、车管、房管等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二、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开林在贵州省凯里监狱三监区服刑,申请执行人宋良琴同意暂缓执行;三、待被执行人王开林释放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开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开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