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胡志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胡志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36号原告:李明亮,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丹,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升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亮诉被告胡志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明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28元,本院减半收取464元,由李明亮负担;剩余464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明亮。审 判 长 刘 洪 侠人民陪审员 陈 喜 元人民陪审员 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海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