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与孙国强、居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孙国强,居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722号原告: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市场园精品陶瓷大厅F6-48号。经营者:吴秀玉,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元,该经营部员工。被告:孙国强,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居镇忠,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孙国强、居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计2392元,由芜湖市质诚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施正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云飞书 记 员 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