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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倪士康与徐合、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士康,徐合,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90号原告:倪士康,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合,男,199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宋华,男,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倪士康与被告徐合、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倪士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士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士康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倪士康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