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倪士康与徐合、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士康,徐合,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90号原告:倪士康,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合,男,199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宋华,男,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倪士康与被告徐合、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倪士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士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士康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倪士康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