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英及一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英,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一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树学,该中心主任。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负责人:赵永林,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英及一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刘英作为其公司职工,明知涉案房屋结构布局,原审认定重大误解错误。二、消防通道直通涉案房屋存在瑕疵,其公司可以按照刘英要求整改,并符合消防规定,双方合同不应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涉案楼房的防火门可直通刘英的厨房进入主卧室,而且是唯一的防火通道。该防火门的存在,对于刘英居住的房屋确实存在不安全隐患,将给其生活带来不便。刘英提供的华嘉公司的销售宣传单上显示该防火门的位置是窗户,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附图纸亦未标注消防通道须经过刘英购买的房屋。华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可以按照消防规定整改消防通道而不影响刘英所购房屋的居住条件。华嘉公司还称刘英系其公司员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的理由,因华嘉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刘英对此栋房屋的设计图纸知情,故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购买的商品房的结构存在重大误解,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华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燕明审 判 员 王永生审 判 员 吴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王艺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