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化培、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铺镇师王营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培,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铺镇师王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化培。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铺镇师王营村民委员会。王化培与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铺镇师王营村民委员会追索塌陷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08)任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化培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三资”服务中心拟冻结被执行人村集体账户存款4071元。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存款金额为684.98元,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诉求。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