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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鸿俊与谷国镇、谭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俊,谷国镇,谭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669号原告:���鸿俊,女,1966年4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斌,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谷国镇,男,1969年4月4日出生。被告:谭利娜,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原告王鸿俊与被告谷国镇、谭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鸿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国镇、谭利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鸿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谷国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10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2.谭利娜与谷国镇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谷国镇承担。事实与理由:王鸿俊与谷国镇之间有多笔借贷关系,王鸿俊通过其兄王鸿春向谷国镇支付借款。至2014年11月9日,经双方确认,谷国镇尚欠王鸿俊500000元,于当日向王鸿俊出具一份新的借据。谭利娜与谷国镇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谷国镇、谭利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9日,王鸿俊通过其兄王鸿春向谷国镇出借600000元,谷国镇出具借据一份。后谷国镇以现金方式还款100000元。2014年11月9日经双方核算,将之前借据收回,谷国镇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500000元的借据,约定借期1个月,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谷国镇自愿接受每天10‰的违约金及违约产生的交通、诉讼、利息及一切所有的费用。另,谷国镇与谭利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12月24日离婚。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鸿俊与谷国镇之间的债权债务��系,有银行流水、借款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谷国镇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王鸿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谭利娜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王鸿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国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鸿俊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二、被告谭利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谷国镇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何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