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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祖勇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勇,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勇,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为申请执行人吴祖勇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位于某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楼某号)。二、案件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