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欧阳鸿亚与盘水市金海洋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鸿亚,盘水市金海洋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202号原告:欧阳鸿亚,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六盘水市金海洋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曾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鸿亚与被告六盘水市金海洋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鸿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鸿亚以六盘水市金海洋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2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