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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德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市实验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的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