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士文与班秀荣、李长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文,班秀荣,李长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52号原告:张士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平,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班秀荣。被告:李长琴。原告张士文与被告班秀荣、李长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士文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班秀荣、李长琴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班秀荣、李长琴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士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退还张士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