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侯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9号申请人: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佘清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蕾,该公司销售外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某名下银行帐户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乾安路以北鲁辉国际城五区39-5/45幢102号、103号、106号、107号、110号,丘地号分别为6-3/21-31(102)、6-3/21-31(103)、6-3/21-31(106)、6-3/21-31(107)、6-3/21-31(110)号五套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