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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延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全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延华,王全春,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华,女,193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春,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工业开发区666号。法定代表人:郭拾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延华、王全春、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延华已于2017年1月15日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一审开庭审理前。由于一审中未能查明王延华已经死亡的事实,导致王延华的继承人未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明伟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洪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