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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荣,刘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薛荣,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塔区石油小区。被执行人刘柏林,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塔区百合家园。薛荣申请执行刘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本金160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5%),并承担执行费2300元;二、被执行人刘柏林自愿将其本人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联运公司家属院6-602室房屋抵给申请人薛荣所有,以抵偿本案全部债务1792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案,房屋过户由申请人自行办理,费用由申请人薛荣承担;三、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柏林承担;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