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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家荣与谢东亮执行公证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荣,谢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罗家荣,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谢东亮,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公证处(2016)宝证经字第468号、(2017)宝证执字第003号公证书书受理执行罗家荣与谢东亮执行公证文书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东亮银行存款7245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