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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艾丙和与郭苏军、朱祥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丙和,郭苏军,朱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艾丙和,男,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郭苏军,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朱祥洪,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艾丙和诉郭苏军、朱祥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郭苏军、朱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申请执行人艾丙和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7)新桥67号的房屋中迁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执行人郭苏军、朱祥洪负担。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外受理郭苏军申请执行艾丙和、钱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对二案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艾丙和提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二案协商结果确定后,再视情形决定是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且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