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生活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生活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662号原告: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侧道桥公司西星河皓月三期商住楼1-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WCFM6X。法定代表人:付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波,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生活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9号五彩商业广场1幢办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86258K(1-1)。法定代表人:单正瑞,董事长。原告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生活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锋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河北锋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