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宫新刚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新刚,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313号原告:宫新刚,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南、渤海十一路以西万达广场*层。负责人:杜玉玲,经理。原告宫新刚与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宫新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宫新刚负担。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