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新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3-1号申请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法定代表人袁明村,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222200。委托代理人覃礼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51011431。被执行人蔡新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攸县,现住贵州省盘县。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新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新江支付申请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84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99元,承担执行费10890元,合计8726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新江在阿里巴巴支付宝账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蔡新江在阿里巴巴支付宝账号1365858****的存款(只收不付,直到冻足90万元整)。2、冻结被执行人蔡新江在阿里巴巴支付宝账号1388589****的存款(只收不付,直到冻足9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