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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绍雨与郑艳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雨,郑艳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32号原告:杨绍雨,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郑艳华,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原告杨绍雨与被告郑艳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绍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绍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绍雨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