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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子全与刘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全,刘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68号原告:郭子全,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霞,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栋,天津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子全与被告刘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