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天林申请执行李院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天林,李院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甘天林,男,生于1980年1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院聪,男,生于1986年2月23日,彝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甘天林申请执行李院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元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5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2)元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标的为同一标的,即属于同一案件。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