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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泷泽园小区南门仟木源全屋定制装潢店内,盗窃韩某放在店内一楼办公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天逸牌电脑后逃离现场。后汪军于2017年4月21日将其盗窃的笔记本电脑返还被害人韩某,并与2017年4月23日到瓜州县渊泉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汪某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马某证言、被害人韩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财物,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