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继鹏与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鹏,杨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686号原告:王继鹏,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杨和平,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王继鹏与被告杨和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继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继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