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90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大同市城区新华街后街东西大院9楼3单元12号��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城区新华北街7楼1单元1号。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2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13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国怀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