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与张某1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再12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何某1与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张某1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再12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2民再12号民事判决中”张某1系何某7与张某2之子何某8的女儿,何某8先于何某7、张某3死亡,张某1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7、张某3的遗产。”补正为”张某1系何某7与张某2之子何某8的女儿,何某8先于何某7、张某2死亡,张某1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7、张某2的遗产。”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申小琦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妍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