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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唐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唐明超,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齐延虎,刘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5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81-3。代表人金俊悦,主任。被执行人:唐明超,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2559-1。法定代表人:刘梅红,经理。被执行人:齐延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梅红,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唐明超、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齐延虎、刘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