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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408号原告:徐志刚,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凯,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徐志刚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