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408号原告:徐志刚,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凯,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徐志刚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