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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贵萍与杨文高、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萍,杨文高,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04号原告:张贵萍,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高,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告: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高飞,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主要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贵萍与被告杨文高、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贵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萍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贵萍负担。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