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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颜晓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颜晓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711号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环保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右边一楼。法定代表人:孔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繁,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晓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晓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晓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2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0.5元,由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