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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丁朝辉、徐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丁朝辉,徐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836号原告:张宏伟,男,1975年8月21日生。被告:丁朝辉,男,1987年6月22日生。被告:徐帅,男,1988年12月0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诉被告丁朝辉、徐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