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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艳与林志军、高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林志军,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崔艳,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林志军,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高晶,住白城市通榆县。崔艳与林志军、高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荆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