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四贝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青年供电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15号原告:周四贝,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高,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临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朋朋,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郾城区黄和路西段。负责人:赵保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负责人:郭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华,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青年供电所,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原告周四贝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移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电力)、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青年供电所(以下简称青年供电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周四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青年供电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四贝对青年供电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四贝撤销对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青年供电所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人民陪审员 胡小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