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风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转让费2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湖北龙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晨宇阳春实业公司、武汉欣乐老年人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宏建福佳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坤��阳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投资权益或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湖北龙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晨宇阳春实业公司、武汉欣乐老年人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宏建福佳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坤盛阳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日4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进新审判员 李 俊 平审判员 丁 和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维 忠